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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2019年自主招生简章


2019-07-02 15:09  自主招生在线  浏览量:383

【院校类型】理工

【院校省份】北京

【报名时间】2019年4月1日14:00-2019年4月12日14:00

【考试时间】2019年6月15日-16日

【报名网址】https://gaokao.chsi.com.cn/zzbm/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自主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14号)等文件的总体部署,结合“基础宽厚、知识复合、思维创新、能力卓越、品质优异”的人才培养总目标,2019年我校继续通过自主招生招收具有突出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品德优秀的高中毕业生。


一、 招生计划


2019年我校自主招生计划数为160人。在新疆为汉语言计划。


二、招生专业(类)


电子信息类(通信与控制)、计算机类、经济管理试验班、交通运输类、机械类、电气类、理科试验班类、软件工程、法学、建筑类。


说明:考生可选择1-3个专业(类)进行报考。经济管理试验班和法学专业文理兼收(浙江和上海地区选考科目不限),其他专业只招收理工类考生(浙江和上海地区选考科目为物理或化学)。


三、报名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思想品德合格,身心健康,理想信念坚定,有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高中阶段成绩优良且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具有突出的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


报名参加2019年全国统一高考并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信息学、生物)省级赛区一等奖及以上奖项(以主办方公示名单为准)。


四、 报名及网审


考生须进行网上报名。在报名过程中,考生所在中学(包括学籍中学和高中阶段曾就读中学)应依据考生学籍档案和在校表现,按我校要求如实提供考生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发展情况,包括高中阶段课程修习情况和相关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社会公益活动情况、获奖证书证明以及其他反映考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的写实性材料,作为考生的证明材料。按照教育部要求,在报名申请阶段,所有申请自主招生的考生名单、考生提交的成绩以及反映其综合素质的相关材料(竞赛获奖证书等)均须经中学审核并在学校网站和班级详尽公示,公示结果须由中学校长签字确认,接受所有考生和社会监督。


考生可于2019年4月1日14:00后登录报名系统(网址:https://gaokao.chsi.com.cn/zzbm/)开始网上报名。报名时须上传“自述材料”、“中学公示结果”材料和“奥林匹克竞赛证书原件照片”。请勿上传论文、专利以及其他获奖证书等材料。


“自述材料”格式由考生自定,须简要介绍考生的学科特长、创新潜质、学业情况及综合素质情况,字数在1000字以内。


“中学公示结果”格式由中学自定,须有中学校长签字及中学盖章。


首次“确认志愿”操作需在2019年4月12日14:00前完成,过时将无法提交。


我校将组织网审组对已确认志愿考生的网上报名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并审核材料是否达到报名条件的基本标准。


对于首次“确认志愿”后被审核为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将被审核为“待补充材料”状态,2019年4月15日14:00前可进行唯一一次修改并再次“确认志愿”。


若考生删除了“待补充材料”状态的报名,再次报名后得到的审核结论即为考生的网审结果。


考生网审结果以报名系统显示为准,不再另行公布及通知。


五、 选拔程序


1、初审


我校将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网审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评价”是对考生申请材料中所体现的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做出评价。依据“初审评价”结果,择优确定通过初审取得来校参加考核资格的考生名单。


初审通过考生所提交的竞赛证书的名称、内容将在我校招生网上详尽公示。


考生可在报名系统中查询初审结果和考核通知,并按照考核通知要求完成考试确认。初审结果发布时间为5月上旬前,考试确认截止时间:2019年5月20日14:00。


2、考核


完成考试确认的考生请于2019年6月15日-16日到我校参加考核。考生报到时须携带主要成果性材料原件,以便我校查验。


考核内容为综合潜质测试,包括综合面试和体育测试。考核重点是对照报名要求从理想信念、道德品质、身心健康、艺术修养、劳动实践、学科特长、创新精神及培养潜质等方面对考生进行评价,此部分记为“考核评价”。


所有参加考核的考生需参加体育测试,测试内容为:身高、体重、肺活量、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高三评分标准进行考核。体育测试结论为“合格”的考生方可参与认定。


其他未尽事宜见考核通知。


3、认定


根据考核评价成绩排队确定入选资格考生名单,按照考生专业志愿进行专业认定。对于考核评价成绩低且不符合我校选拔要求的考生,将按照“宁缺毋滥”原则不予认定。


认定结果将在教育部阳光高考特殊类型招生报名平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网站和我校招生资讯网公示。原则上认定人数为自主招生计划数的1.2倍至2倍 。


考生可于6月22日后到阳光高考特殊类型招生报名平台查询成绩和认定结果。如2019年招生专业目录有调整,考生最终认定专业将相应进行调整。


4、优惠


对取得认定资格考生的优惠标准分以下两类:


A类:按照我校模拟投档线下一定优惠分值录取。


B类:当地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增加一定分值录取。


1)A类优惠的优惠分值为20分,适用于上海和浙江之外考生,优惠分值是指考生高考成绩(含政策加分)与我校在当地同科类统招计划模拟投档线可以达到的最大差值。模拟投档线由当地省级招办按照当年招生政策划定。


2)B类优惠仅适用于上海和浙江考生,优惠标准采用当地确定的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增加一定分值的方式,一定分值设置为15分。


5、报考及录取


获得认定的考生须参加2019年全国统一高考,并按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要求填报自主招生志愿及认定专业,考生可自愿选择认定专业报考。


我校根据入选资格考生的自主招生志愿、高考成绩总分(含政策加分)、认定专业及优惠标准决定是否录取。


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含政策加分)不得低于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相关省区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对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一科达到A以上,另一科达到B+以上。


体检标准参照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其他未尽事宜以省级招办和我校招生章程规定为准。


六、 监督机制


1、自主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学校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举报渠道,切实杜绝自主招生权力寻租,接受考生申诉邮箱:jwss@bjtu.edu.cn。我校在自主招生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我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和教育部“阳光高考特殊类型招生报名平台”上及时公开学校招生简章、报考条件、招生专业、招生计划、考核程序、考核评价规则、考核合格考生名单、录取优惠政策、录取结果、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违规处理结果、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果等全部信息。


2、学校加强对自主招生考评人员的选拔和管理。与考评人员签订利益关系者回避责任书,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评人员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一经发现瞒报情况将取消考评人员资格,所评考生成绩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学校加强初审和考核的组织与管理,成立自主招生审核专家组,明确审核规则和标准。初审时每位考生的材料由多位专家采取 “背靠背”方式分别独立审核、复核等方式进行评审。面试采取专家、考生“双随机”抽签的方式,考核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4、初审合格名单、入围合格考生名单、录取名单均实行三级信息公开,将在教育部“阳光高考特殊类型招生报名平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网站和我校招生资讯网及时进行公示。


5、我校按照教育部要求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将省级招办提供的电子、纸质档案与考生的申请表进行对比。


6、自主招生是我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现行统一高考招生录取的一种补充,具有和高考相同的严肃性。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在高校自主招生中“存在违规承诺及操作、虚报或伪造、编造有关材料、考试作弊、替考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对违规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36号令)予以严肃处理。对于负有责任的有关中学,将责成相关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对中学有关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在有关高校或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对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学生,将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自主招生相应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由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高考相应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其学籍,毕业后发现的取消毕业证、学位证。


7、我校未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


七、 其他说明


我校自主招生不收取报名及考核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其它费用自理。因家庭经济原因来校参加考核存在困难的考生,可以向我校申请资助,具体见考核通知。


咨询电话:010-51688441,传真:010-51688421。


招生资讯网网址:http://zsw.bjtu.edu.cn。


微信公众号:bjtuzs。


本方案经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教育部调整相关政策,则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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