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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的通知

发布:冀教育志愿填报课题组  |  发布时间:2019-07-10 11:08  |  次数:464

各民办高校:

近年来,我省民办高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依法依规开展招生活动,招生工作总体规范有序。但是,仍有个别民办高校存在招生简章未备案、公布的简章与备案内容不一致、招生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委托中介招生等问题,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利益,也损害了民办学校自身形象和健康发展,造成社会矛盾,带来不良影响。2019年高校招生录取在即,为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现就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切实规范招生宣传

严格落实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不得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学历教育招生与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分开印制。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准确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招生人数、学历层次、学习形式、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清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含糊其辞或进行诱导性宣传,不得进行虚假承诺。

二、严格执行计划管理

按照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计划严格招生录取工作,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不得违反计划管理要求擅自调整计划,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招生计划,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进行报名和录取,严禁以“预科班”等名义违规招收学生。

三、依法开展招生录取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规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四、遵守招生工作纪律

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和“八项基本要求”,严肃招生纪律,禁止向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考试招生有关工作,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不得将招生情况与教师福利待遇挂钩。

五、强化招生信息公开

确保招生工作公正、透明,坚决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公开、招生章程公开、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各民办高校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自律,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工作,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教育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处理结果通报全省。

                              河北省教育厅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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