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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教基〔2019〕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减轻过重学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深化课程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有特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能力为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初中毕业生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

(二)坚持统筹协调、普职并重。统筹规划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发展,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为初中毕业生提供适合的高中阶段教育。

(三)坚持公平公正、强化监督。发挥考试招生的正确导向作用,不断完善规则程序,健全管理监督机制,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为初中毕业生创造平等升学的机会。

(四)坚持科学规范、遵循规律。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深化课程改革,科学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方式,规范考试次数、难度和深度,使学、考、招有机衔接,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和学习压力。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建立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将初中毕业考试、高中招生考试“两考合一”,统一规范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学生初中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实现“一考多用”,减轻学生多次备考负担。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1。

(二)全面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下同)要按照《河北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要求,健全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市域内统一的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化管理平台。通过电子平台建立完善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的遴选、公示、审核、监督和使用制度。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根据义务教育的性质、学生年龄特点,结合教育教学实际,从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等五个维度评价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察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重点记录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养成和突出表现,以《河北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形式客观呈现。

(三)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模式。在全开全学、全科开考、保障义务教育基本质量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夯实基础、文理兼顾、负担适度”的原则,确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计分科目。各市要积极探索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重要依据之一,使综合素质评价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中真正发挥作用,克服唯分数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高中阶段学校要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制订具体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使用办法,报经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后,至少提前1年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管理。各市要根据区域内初中毕业生数量、高中阶段学校布局、适宜的学校规模和班额控制要求,分县(市、区)、分学校科学合理核定年度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报经省教育厅备案后严格执行。继续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名额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分配名额适当向区域内农村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市为单位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电子平台,严格规范招生时间和程序。尚未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电子平台的市,须加快建设进度,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五)严格管理普通高中招生范围。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域内统筹确定。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在本县(市、区)域内招生,设区市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招生。高等学校附属中学招生,由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其他市属学校相同。空军青少年航空班、海军青少年航空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招生。从2024年开始民办普通高中只在审批地招生。

(六)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政策。自主招生主要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各市每年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比例须严格控制在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有条件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实行自主招生。经批准的学校,自主招生对象应为招生区域内初中学校在籍在读应届毕业生,自主招生录取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并纳入学校总招生计划数管理。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具体办法,报经省教育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七)全面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之间借对方名义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以“帮扶”“集团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普通高中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和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全面清理加分项目。各市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严格控制加分项目及其分值,保持中考加分政策与高考加分政策基本一致。要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与公示,强化监督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是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7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实施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提升保障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需要足额保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所需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初中学校实验室建设、音体美器材配备等设施设备方面的条件保障,适应考试需要,保障正常教学需求。加强教师、校长培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提升教师教书育人水平。加强考试条件建设,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切实维护“平安考试”的良好环境。

(三)深化教学改革。各地要充分发挥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的引领作用,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督促义务教育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各门课程,严禁随意增加或削减课程门类,不得随意改变各门课程的周课时数和学科总课时数。发挥课程整体育人价值,促进学生全面有个性发展。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深入实施高中阶段学校“阳光招生”,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评估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考试招生政策、加分政策、加分学生名单、招生计划、录取条件、录取结果、违规处理结果等信息,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附件:1.河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2.河北省初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和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方案 
        3.河北省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科目考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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