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河北公布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办法 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超限额赔钱息事


河北新闻网12月5日讯(记者桑珊)今天,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河北省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办法》,安全事故纠纷“能调尽调”,杜绝不顾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现象,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赔钱息事,自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适用学校为河北省区域内和河北省管理的学校,具体包括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取得许可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安全事故是指在校内发生的和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发生安全事故后,办法规定,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时开展救助受伤人员。发生 1 人以上死亡、3 人以上重伤和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要负责牵头处置,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牵头处理。同时,市、县两级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建立专家咨询库,为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内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学校难于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纠纷实现能调尽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学生权益法律保护中心。

学校协商、调解安全事故纠纷时,应当在配置录音、录像、安保等条件的场所进行。受伤害者亲属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并相对固定。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

对于受伤学生、伤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学校应当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先行与其协商,确定补偿金额。补偿金额限定在一人五万元以内,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通过校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补偿限额可以适当降低。

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协商、调解、诉讼过程中,杜绝不顾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现象。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赔钱息事。经履行调解、诉讼等程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应当积极按照确定的金额给予赔偿。

此外,办法还规定,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包括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等8种行为,造成学校、教职工、学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侵权责任,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及学校应当予以支持。公安机关等对以上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快诉快审,依法定罪量刑。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纠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对责任人及时处理、严肃问责。学校安全事故查处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微信图片_20190823090209.jpg

冀教育
扫一扫 关注官方微信
  • 输入分数,一键匹配录取院校
  • 河北招生政策 挑大学 选专业 选科指导

—————————其他方式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