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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20-07-12 11:25  阳光高考  浏览量:1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3112,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文澜路99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是国有公办院校,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教育部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围绕信息产品制造、信息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三大专业集群开设51个专业,与华为、阿里巴巴等知名企业共建产业学院,将企业的核心优质技术和资源融入到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安徽、河南、甘肃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统考并合格;报考定向培养士官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未婚,政治、身体条件需满足相应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定向培养士官相关专业体检要求按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参动【2010】9号)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江苏省进档考生:普通类文、理科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专业清的原则,同分考生按数学成绩优先排序录取;艺术类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专业清的原则,同分考生按艺术省统考专业成绩优先排序录取;定向培养士官类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清的原则,同分考生按数学成绩优先排序录取。关于选测等级:普通类文理科和高职与本科“3+2”分段培养项目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达到2C、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定向培养士官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达到2D、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艺术类考生七门学业水平必测科目成绩中不合格(或D级)科目不得超过三门。江苏省外进档考生:普通文理类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专业清的原则,同分考生按数学成绩优先排序录取;艺术类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专业清的原则,同分考生按艺术省统考专业成绩优先排序录取;定向培养士官类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清的原则,同分考生按数学成绩优先排序录取。


第二十条 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物价【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4700元,


理科类专业5300元,


工科类专业5300元,


艺术类专业6800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000元(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我校目前已建立了“奖、助、贷、勤、保、减、缓、补”八位一体的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可向户籍所在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时如暂时无法缴纳学费,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办理缓交;入学后可向学校递交《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予以相应的资助。相关政策详见学校招生网及迎新系统,资助政策咨询电话:025-85842432。


第二十六条 我校设立高招新生奖学金:江苏省普通文理科考生、艺术类(美术)、“3+2高职本科分段培养”项目排名前6名,定向培养士官排名前2名,报到时一次性奖励每人2000元;其他省份定向培养士官奖投档分数排名前2名的考生,报到时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文澜路99号  邮政编码:210023


招生咨询电话:025-858542018


招生传真:025-858542018


电子信箱:zsb@njcit.cn


招生监督电话:025-85842007        


招生监督邮箱:nxjj@njcit.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njcit.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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