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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优惠加分实施办法

发布:  |  发布时间:2022-05-07 09:39  |  次数:1596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优惠加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衡水市教育局  衡水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关于印发衡水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政〔2019〕89号)、《衡水市公安局  衡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中考优待办法〉的通知》(衡公政治〔2020〕2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子女有关优待政策参照衡水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优待对象及优待措施

烈士子女,加20分,优惠代码“01”。

“四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考生),加10分,优惠代码“02”。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全市公安系统烈士的子女,加20分,优惠代码“04”。

在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全市公安英模的子女,全市公安系统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全市公安系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加15分,优惠代码“05”。

其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加10分,优惠代码“06”。

第四条 优惠加分分值计入考生中考总成绩。同一考生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只选最高一项,不累计加分。

第五条 中考报名时,申请优惠加分的考生应向学校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烈士子女:提供烈士证、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侨考生”:提供市级及以上政府侨办出具的“四侨”考生身份证明等材料。

军人子女(含武警子女、消防人员子女):提供经学校所在辖区县级人民武装部审核的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学生父母工作单位、岗位性质、立功等级证明等材料。

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考生父(母)工作单位、因公牺牲、伤残及荣誉称号证书等材料。

第六条 学校将考生有关优惠材料审核后,报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服务中心)审查办理。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服务中心)查验后将有关证明材料原件、证书复印件留档,证书原件等经学校退还考生,并通过中考报名平台按照规定代码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优惠信息录入报名系统。

第七条 学校要及时将享受加分待遇的考生名单、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项目、分值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摘自《关于印发《衡水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优惠加分实施办法》的通知》(衡教考〔2020〕3号)》。

▎声明:本文信息转载自衡水市教育考试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作交流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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