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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9-23 09:17  阳光高考  浏览量:2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高校招生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2514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招生层次:普通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学院概况:学院是自治区首批成立的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位于乌鲁木齐市,占地面积2200余亩,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现有教职工677人,研究生203人,副高以上职称146人(含正高16人),国家及自治区教学名师9人,自治区级教学团队7个。今年面向纺织服装、食品、轻纺、石油、化工、机电及机械制造等行业开设高职专业43个,联合开办应用型本科专业5个,其中,国家重点专业4个,自治区特色(精品)专业9个;建有175个专业实训室和8个专业实训车间。目前,在校生1.4万余人。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


   第八条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


第十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语文分数高的考生。


普通类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民语言类、双语类考生投档后按照语文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语文成绩相同则参照文科考生或理科考生总分相同的标准进行录取;三校生普通类、单列类考生按照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且对进档考生享受多项加分条件的同一考生最高只认可20分。


“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应用化工技术、会计”三个应用型本科专业录取原则:分数优先,且对填报同一专业名称的专科专业和本科专业的同一考生优先安排本科专业。


订单式培养专业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且英语分数高的考生。


对服从专业调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遵照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当地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的同时,在录取过程中参照上述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条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41号令执行。


第十二条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无应往届之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外语授课时以英语教学为主。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时须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持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未履行请假手续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录取手续和程序以及所获得的录取资格真实性是否合乎国家有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和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艺术类录取新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立足新疆、着眼南疆、面向二产、为兴疆固边服务”的办学定位,主动服务国家和自治区战略,为新疆不断培养出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高技能技术人才。作为疆内唯一一所全国首批试点现代学徒制高职院校,与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新疆)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利泰丝路投资有限公司等100多家疆内外大中型企业建立了长期实习、就业合作关系。近年来,每年毕业生人数4000余人,就业率名列自治区高职院校前列。


第十八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后学院推荐就业,学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并签发就业报到证。工作落实后,凭《报到证》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


第二十条  学院优秀毕业生经推荐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符合条件的可升入本科层次学习,毕业成绩合格者,可获取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


第五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一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学费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和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具体学费标准见《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9级新生入学须知》。


第七章  奖励资助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具有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并为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1.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高校自治区人民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


3.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4.高校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


5.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等3000元/年、二等2000元/年、三等1000元/年。


6.学院奖学金:一等1000元/年、二等600元/年、三等200元/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学院将通过学院官方网站进行公布,网址:http://www.xjqg.edu.cn,考生也可通过学院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还可通过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录取方式查询。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 0991-6850027(兼传真) 、6850034、6860800、6864714(就业) 。


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乐民路1023号


邮政编码:830021   


邮箱:xjqg_ddzs@163.com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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