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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19-09-25 16:17  阳光高考  浏览量:1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强化招生纪律,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条 学院全称: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728),是省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重点培育院校。

学院地址: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03

第三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学制:3年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毕业证书: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者,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招生政策

  第四条 招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

  第五条 男女生招生比例为8:2,文理科兼招。

 第六条 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为准。

                    第三章  招生专业

 第七条 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民事执行、法律事务、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司法警务和法律文秘共9个专业。

         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监督机制

 第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及规定,认真贯彻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

 第九条 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投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从提档考生中根据考分高低及综合条件择优录取。

 第十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结果通过省招生网站发布,考生可进行网上查询,亦可电话咨询。

 第十二条 招生考试的全过程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凡在招生中违规的工作人员,按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申诉、举报电话:045188079140

举报邮箱:hljsfjyjw@163.com

     第五章   学费及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5600/年。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比例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年),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助学金(2000-4000/年)。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特困生资助基金,用于专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期从特困生基金中拨出部分资金按一定标准、程序发放。

 第十七条 学院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协助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即行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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